第428章 共商共议,订立章程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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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考察(主要看品性、技能),认可本《坳约》并立誓遵守,方可入籍。

2. 入籍后,享有基本口粮分配、宅基地申请、子女入学等权利,同时承担共同劳动、轮流执勤、缴纳税赋(以实物或劳役形式,用于公共支出)的义务。

3. 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。

4. 土地与物产:重申耕地、山林、水源为“坳内公产”,由“公中”统一规划分配使用权(现阶段主要是按户和劳力分配耕地),禁止私占和买卖。

5. 工坊产出,按“多劳多得、优劳优酬”原则分配,一部分上交公库,一部分归劳动者所有。

6. 鼓励垦荒,新垦荒地头三年赋税减半。

7. 这条旨在防止土地兼并,保证基本公平,同时激励生产。

8. 民兵与防卫:规定所有十六至五十岁男丁(后经妇女要求,增加了自愿参加的女兵)均有接受军事训练和轮流执勤的义务。

9. 设立战功奖励和抚恤制度,明确“御敌于外,保家安民”是最高职责。

10. 强调了防卫的公共性。

11. 纠纷与惩处:设立“议事会”,由村民推举德高望重者(如赵老伯)和各方代表(农耕、工坊、民兵、新老住户等)组成,负责调解日常纠纷。

12. 对偷盗、破坏公物、打架斗殴、散布谣言等行为,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,如劳役、赔偿、公开检讨等,废除了肉刑和私刑,强调“过罚相当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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