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义田契约中的教育规矩(6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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款”。例如,安徽省黟县规定:“乡村集体土地流转时,需预留不低于5%的土地用于建设村小、幼儿园或研学基地”;四川省都江堰市规定:“农业企业租赁集体土地发展乡村旅游时,需在契约中承诺‘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,资助本地乡村教育’”。

这些现代契约条款,与宋代义田契约的精神内核一脉相承——都是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,将土地资源与教育事业绑定,确保教育公平。宋代义田契约解决的是“寒门子弟无钱读书”的问题,当代教育用地契约解决的是“乡村学校无地建设、无钱运转”的问题,二者虽时代不同、形式各异,但“以土地滋养教育”的智慧是相通的。从宋代的“佃租充塾费”到当代的“租金反哺、土地入股”,本质上都是对“土地—教育”共生关系的制度性确认。

五、跨域勾连:医道互助条款与“土地—教育—医道”的融合

宋代义田契约的深度之处,在于其并非局限于“土地”与“教育”的二维关系,而是通过增设医道互助条款,构建起“土地—教育—医道”的三维共生体系。这些条款将“恤贫疗疾”与“兴学育才”并列,使义田制度兼具“教育保障”与“医疗救济”双重功能,体现了宋代儒家“仁者爱人”的治理理念,也为当代“教育+医疗”的乡村公共服务模式提供了历史借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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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契约条款的内容来看,宋代义田契约中的医道互助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:一是义庄设药局,免费为学子与佃户诊治。《范文正公义庄规矩》明确规定:“义庄置药局一所,延请名医一名,每月朔望两日坐诊,族中子弟、佃户及其家属就医,免缴药费;若遇瘟疫,药局需熬制汤药,免费发放。”这一条款被写入义田契约,成为佃户与义庄的共同约定——佃户需“协助药局采摘草药、熬制汤药”,义庄需“保障药局的药材供应”。现存《南宋义庄药局账册》记载,义庄每年从租米中拨付“五十石米兑换药材”,药局年均诊治学子与佃户达千人以上。二是学子医疗补贴条款。契约规定:“义塾子弟若罹患重病,无法就学,义庄需拨付米五斗、钱三贯作为医疗补贴;若因重病耽误学业,可延期一年参加科举资助申请。”这一条款体现了对学子的人文关怀,避免了“因病失学、因病致贫”的现象。三是佃户医疗互助条款,契约约定“佃户之间需患难相恤,一户有人生病,其他佃户需轮流照料”,这一条款与《吕氏乡约》的“患难相恤”条款相呼应,形成了“义庄药局+佃户互助”的双层医疗保障体系。

宋代义田契约将“医道”与“教育”“土地”绑定的深层原因,在于儒家“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”的理念——健康的身体是求学的基础,良好的医疗保障是宗族稳定的前提。范仲淹曾言:“无康健之躯,何谈读书之志;无安康之民,何谈兴盛之族。”在宋代义庄的实践中,“医道互助”与“教育助学”相互促进:义庄药局保障了学子的身体健康,使其能安心求学;佃户因享受到免费医疗,更加积极地履行租佃义务,确保义塾经费的稳定;而义塾培养的人才,又会反哺药局建设——范纯仁任宰相时,就曾捐赠俸禄,为范氏义庄药局添置药材,扩大诊疗范围。这种“土地养教育、教育出人才、人才兴医道、医道稳土地”的循环,构成了宋代宗族治理的完整闭环。

从跨域协同的视角来看,宋代义田契约的“土地—教育—医道”融合,与当代乡村振兴中的“教育医疗共同体”建设具有高度的契合性。如今,我国多地推行的“乡村学校+村卫生室”共建模式,正是这一传统智慧的现代转化——学校与卫生室共享土地资源,学校为卫生室提供场地,卫生室为学校师生提供医疗服务;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既用于学校建设,也用于卫生室的设备更新。例如,贵州省黔东南州的苗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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