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章 (09~12)(2 / 4)
格管控之列,但相对危害性要低得多,在盗窃性质上就具有天壤之别,也即被重视的级别将截然不同。因此,策划并实施本次盗窃者,具有熟悉化工厂内幕并具备组织、运输、销售等综合能力。否则,产品在短期内绝不可能脱手变现,很容易人赃俱获。
被盗时间大约过去一周左右,庶盶和企业所有权人等参加了案情通报会议。当负责侦破的相关人员介绍了案情进展情况以后,会场一时鸦雀无声。庶盶觉得,集体财产被盗,自己作为第一责任人和受害人,有必要对案情谈谈自己的看法。虽然自己不能公开谈论内外勾结作案等敏感话题,但必须旁敲侧击重点阐明:“关于对实施盗窃的嫌疑对象,本人有如下看法:
“第一,盗窃发生的时间段把握十分精准。本人在案发前,时常有不定时的深夜零时以后的巡查,这方面轮值保安都知道。案发当晚本人不可能深夜巡查的原因,是因为本人外出采购。也就是说,案发时间恰好在本人不可能巡查的时间段中发生,这未必是一种巧合。如果这是一种精心预谋的行为,则显然是充分利用了本人外出的这个时间段。更需要注意的是,本厂的产品库存是极不稳定的,许多时候是毫无库存的。也就是说,实施盗窃的人,准确选择了库存量最大和本人外出的时机下手。此外,对于轮值保安身体不适的异常情况,同样把握准确。本人认为,一系列的巧合不约而同的发生在小混混身上,可能与盗窃的事实经过缺乏必然联系。
“第二,被盗产品属于国家严格管控范畴,盗窃动机必然建立在变现的基础之上。作为一些小混混而言,通常情况下是很难获得父母以及四邻的认同和支持。也就是说,他们除人力条件以外,要迅速动用车辆、转运、卸载、隐藏、销售等,很难说具有这种能力。因此,小混混盗窃的动机和作案条件值得怀疑。
“第三,如果就盗窃的价值和风险而论,盗窃国家更为严格控制的原料,价值更大、搬运、隐藏、销售更为容易。如果是小混混作案,他们为什么不盗窃价值更大、体积更小并且更抢手的原料呢?本人认为,他们之所以选择产品而非原料的根本原因在于:实施盗窃的人更加清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。对于有条件销售、运输、装卸、隐藏的人来说,相对盗窃产品的风险远比盗窃原料风险要小得多。如果小混混能够如此精通法律法规,更具备这种作案能力和条件,他或许根本就不再是小混混了。
“第四,如果是一些人地生疏的小混混独立作案,他们必然会进行事先踩点,但整个化工厂的成员,不仅最近没有发现陌生面孔进入厂区,而且能够肯定在最近数月内都没有见到过陌生面孔,这也不符合通常作案条件。综上所述,本人认为针对有能力销售、装卸、隐藏的人展开排查,应该也是一条不能忽视的路径。以上是本人的一些肤浅看法,对与不对恳请各位领导鉴谅和酌情考虑!”
其实,在庶盶看来,更有一大离奇的巧合,就是在即将全面落实安全连带责任制之际,只有懂管理者,方可体会到“机不可失时不再来”、“错过这个村就没那个店”的唯一真空时段。但若此话一出,自己重点怀疑的对象就不言自明了。庶盶思虑在三,自己对小混混作案提出质疑,重点怀疑对象已经昭然若揭了。若再继续进一步挑明怀疑对象,等同于指名道姓该查谁了。在毫无证据的前提下,恐怕不仅于事无补,反而极易惹火烧身。
会场中充满一片点头和小声议论。侦破负责人表态道:“这样的看法很中肯,我们会认真考虑。请大家放心,我们一定综合各方面意见,加大侦破力度,力争早日破案!”
10.11
产品被盗,也可以说是内在责任不到位的疏漏,一是采购即不可能深夜巡察,二是保安突然身体不适缺岗,如果尽早推行集体连带奖罚制,当第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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