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0章 法律攻坚(1 / 3)
北京,公安部大楼,法律外事组专用会议室。
晨光透过百叶窗,在长条会议桌上切出明暗相间的条纹。桌上堆满了文件箱、卷宗袋、外文法律典籍和正在运行的笔记本电脑。陈默坐在桌首,面前摊开着三份不同颜色的文件夹——红色是《证据转化与法律适用分析》,黄色是《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(多国版本)》,蓝色是《引渡法律论证及预案》。
会议室里坐了八个人,除了陈默,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的周涛检察官、公安部法制局的两位高级法务、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的一位参赞、两名专业翻译,以及刚从春城赶回来的专案组联络员小张。每个人的眼圈都是黑的,桌上摆着空咖啡杯和吃了一半的速食餐盒。
“各位,我们已经连续工作了三十六个小时。”陈默的声音沙哑但清晰,“根据专案指挥部的命令,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定稿,随副部长级会议材料一并提交。时间紧迫,我直接说重点。”
他打开红色文件夹:“首先是证据转化。目前专案组掌握的与塔昆集团直接相关的证据分为五类:第一,现场物证,包括伪造的航行日志、毒品包装上的生物检材、弹道分析报告等;第二,电子证据,包括通讯记录、资金流向数据、卫星影像;第三,证人证言,主要是山鹰的询问笔录和录像;第四,情报分析,包括对岩吞、梭温等人的背景调查和关联分析;第五,间接证据,如吴文斌被威胁的通话记录、塔昆集团在老挝的企业网络等。”
周涛检察官接话:“从刑事诉讼角度,这五类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差异很大。现场物证和电子证据最扎实,但需要解决跨境取证的程序合法性问题;证人证言是关键突破,但山鹰是外籍证人,且是通过秘密渠道入境,他的证言在法庭上可能面临质疑;情报分析只能作为侦查线索,不能直接作为定罪证据;间接证据需要形成完整链条。”
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的李参赞推了推眼镜:“程序合法性是最大的坎。根据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》和我国与缅、泰、老三国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,跨境取证必须遵守‘双重犯罪’原则和正当程序要求。我们通过秘密渠道获取的证据,比如山鹰的证言,需要转化为通过正式司法协助渠道获取的证据,才能在法庭上使用。”
“所以我们的核心任务,”陈默环视众人,“就是要在法律层面完成三项转化:第一,将秘密情报转化为公开证据;第二,将单方取证转化为双边或多边联合取证;第三,将侦查线索转化为完整的证据链。”
他打开黄色文件夹:“这是《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》的初稿。我们根据三国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,制作了三个版本。共同点是,每份请求书都明确列举了我们需要对方提供的十七类协助事项,每一项都附有简要证据说明和法律依据。”
小张将三份请求书的打印稿分发给在座每个人。缅甸版本最厚,因为需要援引的法律条文最多;泰国版本最复杂,因为涉及敏感的管辖权问题;老挝版本相对简洁,但加入了技术援助的互惠条款。
“以缅甸版本为例,”陈默翻到关键章节,“我们请求缅方协助的事项包括:第一,提供梭温的军方服役档案和现职务信息;第二,对老虎山营地进行必要调查,并允许中方派员参与;第三,冻结岩吞及其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;第四,协助讯问与塔昆集团有牵连的缅方公务人员;第五,在证据确凿时,对梭温等人采取强制措施。”
李参赞仔细阅读着法律依据部分:“这里援引了《中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》第三条、第七条、第九条,还有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第四十六条。依据充分。但问题在于,这些条约都有‘公共秩序保留’条款——如果缅方认为协助请求损害其主权、安全、公共秩序或其他重大利益,可以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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