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唐代两类土地制度的古今呼应(3 / 1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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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目标。口分田作为国家按“计口授田”分配的公共资源,其私权行使受到严格限制——严禁私卖、典押,身没收回,本质是防止公权土地资源流失,确保“耕者有其田”的制度公平;永业田作为“传子孙”的私权土地,允许有限流转,但需经官府审核备案,本质是在保障私权的同时,避免无序流转导致土地兼并,维护均田制的整体框架。

吐鲁番出土的“唐天宝元年私卖口分田案”中,王静因妻子重病私卖口分田,即便有合理的生存诉求,仍被判处“笞三十”,土地返还、财物没收,充分体现了唐代“公权底线不可突破”的治理逻辑。

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则通过“集体所有权为公权基础+承包经营权为私权核心”的结构,达成了“保障农民权益、维护农业稳定、促进农业现代化”的现实诉求。集体所有权作为公权基础,通过用途管制、期限设定、规划约束等方式,划定了承包经营权的行使边界——严禁承包地转为非农用途,禁止违法收回、调整承包地,本质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根基,确保土地资源服务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;承包经营权作为私权核心,通过自主经营、自由流转、收益保护等方式,赋予农户充分的财产权利,本质是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,促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。

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典型案例”中,某村委会擅自将农户承包地收回转包给企业用于非农建设,被法院判决“收回行为无效,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”,这一判决与唐代“私卖口分田案”的裁判逻辑一脉相承,均体现了“公权底线不可侵犯、私权保护依法依规”的核心共识。

这种共识的本质,是土地治理中“效率与公平”“自由与秩序”的辩证统一。唐代通过“公权定界、私权赋能”,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与有序利用;当代则通过“公权兜底、私权放开”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效率提升与权益保障。二者均证明:土地制度的设计若脱离公权约束,放任私权无序扩张,必然导致土地兼并、贫富分化,危及社会稳定;若过度强调公权干预,压抑私权活力,则会导致生产效率低下、资源浪费,阻碍经济发展。只有在公权划定的合理边界内,充分保障私权的合法行使,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治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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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流转规则的古今呼应:法定边界内的有限流转逻辑

唐代永业田“法定场景+合规流程”的有限流转规则,与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“依法流转+用途管制”的制度设计,共享“既保障权利自由,又防范流转风险”的治理逻辑。二者均通过明确流转的条件、程序与禁止性规定,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制度秩序的稳定平衡,展现了中国土地流转治理“规则先行、程序保障、风险可控”的历史传统与现代实践。

(一)流转条件的古今对照:法定场景与用途限制

流转条件的设定,是土地流转治理的核心环节,其本质是通过明确“允许流转的情形”与“禁止流转的情形”,划定流转的合法边界,避免土地资源脱离其核心功能。唐代与当代的制度设计虽因时代需求不同而呈现差异,但“以条件限制规范流转”的逻辑完全一致。

1. 唐代永业田的流转条件:法定场景的严格限定

唐代永业田的流转并非完全自由,而是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场景,这与口分田“严禁流转”形成鲜明对比,也体现了唐代土地流转“区分类型、分类管控”的治理智慧。根据《唐律疏议·户婚律》及《田令》相关规定,永业田的合法流转场景主要包括两类:

- 家贫供葬:《田令》规定“诸永业田,家贫卖供葬者,听之”。这一规定体现了“礼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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