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“盗耕”与“侵界”的量刑梯度(3 / 4)
鲁番阿斯塔那209号墓《唐开元二十三年西州交河县侵界证据案卷》载:农户王六与赵七因田界争执,县令先调《受田簿》(记“以老槐树为界”),再派里正挖出“官刻界石”,确认赵七挪埂三尺,赵七最终认罪,被判“笞三十+恢复原界+赔偿损失”;敦煌《唐天宝八年沙州敦煌县邻里联保案卷》载:因“界树枯死、官册模糊”,官府召集五户邻里联保作证,最终查实侵界行为,作伪证者将“笞五十”。
(三)后续约束的“长效化”:修复与追责并重
唐代对“侵界”的惩戒,不仅限于刑罚,更注重“后续修复”与“长效约束”:
- 恢复原界:春耕前发现需“三日内复原”,春耕后发现“待秋收后复原,作物归原主”,避免影响生产。陕西渭南《唐贞元十二年华州郑县侵界修复案卷》载:农户孙五春耕后被查侵界半亩,判“笞十五+秋收后挪埂,小麦归邻人”。
- 赔偿损失:按“侵界时长+作物品种”计算,侵界一日赔“当日预估收成两倍”,经济作物比粮食作物“加一等”。吐鲁番《唐开元十九年西州高昌县赔偿计算案卷》载:农户刘六侵界半亩两月种棉花,判赔“七十二斤棉花”(每日一斤×两倍×六十日+加一等)。
- 长效约束:侵界者记入《户罪簿》,五年内再犯“加二等量刑”;侵界二十亩以上“剥夺授田资格一年”。陕西咸阳《唐天宝元年户罪簿》残卷载:农户赵八因侵界半亩记过,三年后再犯,按“加二等”判笞五十。
三、“强占”的量刑底线:暴力破界的“重刑震慑”
“强占”是以“暴力、威胁手段强行侵占田亩”,既侵产权又破秩序,法律对其设定“最高底线”:强占私田“徒一年起”,强占公田“徒二年起”,最高“徒三年”,且“不分身份,三年重罚”。
(一)量刑标准的“暴力加码”
《户婚律》规定:“诸以力强占他人田者,徒一年,一亩加一等;强占公田者,徒二年,一亩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”其量刑特点:一是“起始刑高”,哪怕半亩私田也“徒一年”(强制劳役一年);二是“暴力即加码”,只要有“殴打、威胁”,无论亩数均按“起始刑”,每增一亩加一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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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咸阳博物馆《唐贞观二十年雍州咸阳县强占私田案卷》载:豪强李八带家丁殴打邻人王三,强占其半亩菜园,判“徒一年+赔偿医疗费与损失+家丁各笞二十”;敦煌《唐开元二十五年沙州强占伤人案卷》载:农户赵六强占田时致邻人重伤,按“强占罪徒一年半+伤人罪徒二年”,合并判“徒三年+终身不得买永业田”,达土地犯罪“最高刑”。
(二)特殊主体的“加重惩戒”
法律对“豪强、官吏”强占“额外加码”,因其“恃势侵夺,危害更甚”:
- 豪强:“不分私田公田,一律加一等”。陕西西安《唐天宝七年京兆府长安县豪强强占案卷》载:豪强刘万仗族兄(长安县丞)势强占农户三亩田,按“庶人徒一年半”加一等,判“徒二年”,族兄因“失察”降职罚俸。
- 官吏:“知法犯法,量刑更严”,强占私田“徒二年起”,强占公田“徒三年起+永不叙用”。吐鲁番《唐贞元十五年西州高昌县官吏强占案卷》载:县尉王七伪造《授田册》,强占五亩公田种葡萄,判“徒三年+永不叙用+没收葡萄园授迁民”。
(三)社会警示的“公开化”
为扩大震慑,官府对“强占”案件“公开宣判、榜示乡里”——县衙贴判决书,里正到各村宣读。敦煌《唐天宝十年沙州榜示案卷》残卷载:强占犯赵六被判徒三年,榜示沙州各乡,告诫“勿以力侵田,违者重罚”,让法律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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