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“盗耕”与“侵界”的量刑梯度(2 / 4)
唐代“公田”(口分田、官田、驿田等)是均田制根基,关系国家赋税;“私田”(永业田)仅涉个体权益。因此法律规定:盗耕公田比私田“加一等”,强占公田比私田“加二等”,《唐律疏议》解释:“侵公田害及众人,侵私田害及一人,故罪有等差。”
- 盗耕私田:惩戒个体侵占
私田为农户“永业田”,可继承,“盗耕私田”侵害个体产权。《户婚律》量刑:“一亩笞三十,五亩加一等,二十亩杖一百,五十亩罪止徒一年”,附加责任仅“没收作物归原主”。
陕西泾阳县博物馆《唐天宝元年盗耕私田案卷》载:农户孙八盗耕邻人李四一亩肥田种玉米,官府核查后按律判“笞三十”,要求“玉米归李四”,未额外加罚,体现“不害公利则适度惩戒”。
- 盗耕公田:严惩危害公利
公田产权属国家,“盗耕公田”视为“侵害公利”,量刑“加一等”,附加责任为“没收作物入官+恢复原状+服劳役”,特殊公田(驿田、屯田)更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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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咸阳博物馆《唐贞观十七年盗耕公田案卷》载:农户刘七趁里正换任盗耕县属官田一亩种荞麦,辩称“为官府增收”。官府核查后按律判“笞四十”,“没收荞麦入官+服劳役十日”;《唐天宝二年盗耕驿田案卷》载:农户王四盗耕驿田五亩,因“害及驿传公务”,判“笞五十+没收小麦入驿+补种驿田+额外杖十”。
(三)“后果之辨”:侵害规模的“阶梯递增”
无论是“误耕”还是“盗耕”,唐代法律均按“侵害亩数”递增刑罚,形成“阶梯式量刑”,体现“罪刑相适应”。
敦煌莫高窟藏经洞《唐天宝五年沙州寿昌县盗耕大案卷》载:豪强马万春雇佣流民盗耕官田四十亩(应授迁民的口分田)。官府三次丈量确认亩数后,按律计算:“四十亩盗耕公田,一亩笞四十,五亩加一等,再加公田加一等,判徒一年”,同时“没收粮食入官+田亩收回授迁民”,即使豪强也“按亩量刑”,体现“法律面前,亩数平等”。
二、“侵界”的量刑细则:隐蔽侵占的“寸土必惩”
“侵界”是“悄悄移动田埂,侵占邻人田界”,比“盗耕”更隐蔽,常“以小积大”。唐代法律对其量刑核心是“寸土必惩”,通过“细微化量刑”“双轨验证证据”“长效约束”,从源头遏制侵占。
(一)量刑标准的“细微化”:一尺侵界,半亩量刑
“侵界”指“故意移动田界侵占他人田亩”,《户婚律》规定:“诸占田过限者,一亩笞十,十亩加一等,罪止徒一年。若侵他人田者,准盗耕法。”与“盗耕”不同,“侵界”哪怕“仅侵一尺”,也按“半亩”折算(唐代一尺约米,半亩=六百尺),《唐律疏议》注解:“一尺之侵,久必成大患,故虽小亦惩。”
具体量刑:“侵界半亩(一尺至六百尺)笞十五,一亩笞三十,五亩加一等,二十亩杖一百,二十亩以上每十亩加一等,罪止徒一年”,起始刑罚高于“盗耕私田”(半亩笞十五 vs 盗耕一亩笞三十),以警示“勿以恶小而为之”。
陕西宝鸡法门寺博物馆《唐开元十七年岐州陈仓县侵界细案》载:农户周八挪田埂三尺(约米),官府按“半亩”判“笞十五”,强令“三日内挪回田埂”,体现“寸土不纵”;敦煌《唐贞元十年沙州玉门县侵界区分案卷》还区分“临时侵界”(未耕种减一等)与“永久侵界”(耕种加一等),让惩戒更贴合实际。
(二)证据认定的“双轨验证”:官册与界标,缺一不可
“侵界”纠纷认定不依赖“口头争执”,而是以“官册+界标”为核心,辅以“邻里联保”,形成客观证据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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