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0章 专利与奖励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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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非常之功,必待非常之制! 昔日论功行赏,以首级、战功为凭;今日兴邦之道,当以创制之功为赏!此非私利,乃励公心、强国本之策!”

他定下基调:“专利之制,势在必行!然,需兴利除弊,谨慎施策。”他亲自指导制定了《寒川创制专利律例(试行)》,要点如下:

1. 专利范围:仅限于新颖、实用、非显而易见的技术发明与重大改进(如新机械、新配方、新工艺),基础科学发现与传统技艺不在其列。

2. 申请与审查:发明人需向新成立的“工造专利司”提交详细说明(图纸、配方、制法),由禽滑略、华棠等专家组成的“专利评审会”进行核实与评估,确认其新颖性和实用性后,方可授予。

3. 专利期限:根据不同技术重要性,授予五至十五年不等的独家实施权。期满后,技术归公,天下共用。

4. 权利与义务:专利权人可自营、可转让、可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费用。但涉及军国重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,官府有权在给予合理补偿后,强制许可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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