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06章 可以上诉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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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俊发现,依照律师朋友的解读,那么友和集团的内部集资行为,理应属于正当的企业集资,最少也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。

    因为友和集团进行的是企业内部集资,出资人全部为友和集团的员工,并没有扩大到社会层面。

    每一笔集资款,都签有借款合同,且写明了还款日期,注明了利息,利息也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,收到的集资款,也是用于企业运营和资金周转。

    既然如此,那么友和集团的集资行为,应该是合法的才对!

    张俊又把市政法委书记魏亚子请到了办公室。

    “亚子书记,关于友和集团集资案,我想听听你的看法。”

    “张市长,友和集团一案,市中院不是已经做出判决了吗?此事还有什么疑问不成?”

    “亚子书记,我看过市中院的判决,最大的疑点,就是有个别员工用于集资的资金,并不完全是个人财产,而是从别人手里借来的。”

    “对的,张市长,我了解过这个案情。如果企业的集资,所有资金都来自内部员工,那就不违法。而在友和集团集资案里面,有些员工的资金,并不是个人所有,而是来自民间借贷。所以,市中院才认定,友和集团的集资是非法行为。”

    “亚子书记,我个人以为,这只是友和集团个别员工的行为,不知道司法机关,有没有问过这些工人,是出于何等目的,才找别人借钱,然后借贷给公司?”

    “张市长,不管这些工人出于何等主观意图,但他们的行为,已然涉及违法。因为这是一条可以操作的红线,一旦监管不严,就有可能被人利用,大肆收纳社会资金。”

    “话是这么说,如果这只是个别员工的行为,他们有可能是出于帮助企业脱困的考虑,也有可能,他们认定企业将来能赚钱,想多出一点资金,多赚一些企业的利息。不管怎么样,企业经营法人是不知情的。在司法实践行当中,我以为应该给予人性化的量刑,而不是据此认定友和集团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吧?你以为呢?”

    魏亚子沉吟道:“张市长,我虽然是政法委书记,但中院审案,具有一定的独立性,此案我并没有过问的权力。”

    张俊明白,魏亚子这么说,其实就是怕麻烦。

    政法委书记,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负责人,政法委书记可以代表党委领导统筹政法机关,对政法机关各单位的业务进行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和检查,给予意见和建议,相当于是党委对政法工作的指示,在不违背业务原则的前提下,法检两院一般都要执行落实,配合党委完成各项任务。

    因此,魏亚子对法检两院的工作,是具有指导权的。

    张俊沉着的道:“亚子书记,你是市政法委书记,如果我市出现重大的冤假错案,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!友和集团是我市著名的民营企业,友和集团的商标产品,是我市著名商标!如果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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