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2章 人权条例与商界归心(1 / 4)
山西省高等法院,资深法官沈钧儒的书房。
夜已深沉,厚绒窗帘隔绝了太原城的灯火与声响,唯有书桌上那盏绿罩台灯,在堆积如山的法律典籍、案卷副本和写满批注的稿纸上,投下一圈温暖而专注的光晕。
沈钧儒年近五旬,面容清癯,一副老式玳瑁眼镜后的目光锐利而沉静。
他曾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专修法律,回国后历经司法腐败与军阀干预,一度心灰意冷,直至受邀入晋,参与构建这套带有鲜明山西特色的司法体系。
太原审判,他正是审判长。
此刻,他手中拿着的,是一份来自督军府机要处的、措辞简洁却分量极重的指示函影印件,以及林砚亲笔签批的《新治图说》草稿相关章节的摘要。
指示函的核心要求清晰:
以太原审判案例为实践基础与理念注脚,由高等法院牵头,联合立法咨询局、警察总署、监狱管理局及社会学者,在三个月内,起草并颁布一部系统性的《山西省人权保障条例》。
沈钧儒放下文件,摘下眼镜,轻轻揉了揉眉心。
作为法律人,他深知在1920年的中国,提人权保障何其超前,甚至冒险。
但太原审判的全过程,以及林砚事后的定调,让他看到了超越单纯案件处理、进行系统性制度建构的可能。
这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文件,更是对山西近年来一系列政治、经济、军事实践的理念总结与法理升华。
他铺开新的稿纸,提笔写下标题:《山西省人权与基本自由保障条例(草案)》。
开始明确思路并勾勒框架:
第一章,总则。
必须开宗明义,阐明立法宗旨:
“为保障本省境内一切合法居留者之基本人权与自由,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文明进步,巩固法治基础,依据本省自治法及相关法律精神,制定本条例。”
第二章,核心权利列举与界定。
这是核心。
沈钧儒逐项推敲:
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权:
“任何人之生命权受法律最高程度之保护。非经本省高等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最终判决,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。”
这一条,直接源于太原审判不判死刑的案例。
他特意加入:
“即便对依法判处极重刑罚者,其生命尊严及基本生存条件仍应得到保障。”
这为监狱改良提供了法理依据。
人身自由与免受任意拘禁权:
详细规定逮捕、拘留、审判的法定程序与时限,明确罪刑法定、无罪推定原则。
太原审判中公开、依程序的审理,便是范例。
财产权: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,征收征用须依法补偿。
这呼应了保护商民资产的系列行动。
平等权与不受歧视权:
明确在本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不因籍贯、出身、职业等受到歧视。
这旨在打破地域隔阂,为吸引外来人才铺路。
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:
细化公开审判、辩护权、上诉权等程序性保障。
太原审判的庭审过程,可视为操作模板。
免受酷刑与不入道待遇权: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及侮辱性惩罚。
这与监狱改良方向一致。
思想、良心与宗教信仰自由权(在不妨害公共秩序前提下)。
工作与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、受教育权、获得基本医疗救助的权利等社会经济权利。
这些更多指向未来,体现保障生存方能释放能力的理念。
第三章,特殊群体保护。
考虑加入对妇女、儿童、劳工(尤其是产业工人)权益的特别保护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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