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2章 习俗与律法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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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莞娘都不知道该怎么评价这姑娘的那群黑心亲戚了,她问汪小芝,“那她躲进庵堂应该也没用吧?”

    汪小芝点头,“本来是没用的,但现在这事儿被咱们县尊大人知道了。”

    本县父母官是个口碑还不错的,他老娘则是喜欢礼佛、做善事,老太太去县城内仅有的这家庵堂礼佛时,恰好遇见那姑娘的黑心亲戚跑去大闹庵堂。

    了解过事情原委,礼佛行程被破坏的老太太,气得直接就把自己儿子给叫了过去。

    县令大人不仅因为那些人闯进庵堂打杂闹事,打了他们板子,勒令他们赔钱,而且还给他们普及了一下当朝律法,告诉他们就算他们是那姑娘的亲爷奶、亲叔叔、亲伯父,他们卖掉那姑娘也属于违法行为。

    新朝虽然统一天下的时间还不长,但却已经在以往历朝的律法基础上,制定出了本朝律法,本朝律法规定:

    “诸略人、略卖人,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和诱者,各减一等。”

    意思是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,把人卖作奴婢者,判处绞刑;把人卖作私兵者,判处流放三千里;把人卖作妻妾子孙的,判处三年徒刑。如果是卖人者和被卖者双方自愿,则对罪犯减轻一等进行处罚。

    当然,减轻一等进行处罚的前提,是被卖者年龄在十岁以上,如果在十岁以下,则无论被卖者是否自愿,都按非自愿进行处理。

    至于那家人狡辩的,他们是那姑娘的爷奶、叔伯、婶娘等语,县令大人也有律法条例回复他们。

    “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,并同斗殴杀法;无服之卑幼亦同。即和卖者,各减一等。其卖余亲者,各从凡人和略法。”

    翻译过来就是:

    如果有人拐卖辈分较低、年龄较小的人,将其卖为奴婢,那么不管此人是不是和被卖的人有亲属关系,官府都将按照斗殴致人死亡的罪责对罪犯进行处罚。

    如果略卖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,且被卖者年龄在十岁以上,那么官府对罪犯的处罚,会在原本的处罚基础上减轻一等。

    如果是略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亲属,则一律按照普通人略卖人口的法律规定,也就是县令大人最开始拿出来说的那一条进行处置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那家人如果真把那姑娘抓回去卖给老鳏夫,县令就可以判处他们三年徒刑。

    那家人当然是不服气的,毕竟把自家孩子卖给牙人、富户为奴为婢,或者打着结亲的旗号,用家里姑娘换聘金什么的,在他们的认知里那都是再常见不过,简直可以说是天经地义、理所当然的事。

    凭什么别人就可以卖,他们家就不行?

    对于他们的这个疑问,县令给予的回复是,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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