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(2 / 3)
,如剥笋衣。
其一,赵阿大构成何罪?是“故杀”无疑,但此“故”,与前一案中那种主动寻衅的“故”截然不同。
其杀心,起于何时?
起于母亲被辱,生路被断的绝望一刻。
此乃激愤而为,非预谋之杀。
其二,应判何种刑罚?
“杀人者死”,乃是常理。
但《大乾律》开篇明义,便有“德主刑辅”四字。
律法的终极目的,是维护天理人心,而非单纯的以杀止杀。
若不问缘由,一概论死,那律法便成了恶人手中的刀,只会让良善者更加绝望。
其三,此案中,仅仅是赵阿大有罪吗?
黄世仁的行为,难道就无法可依,无罪可论?
他以“驴打滚”之高利,巧取豪夺他人田产,此为“重利盘剥”,违背《户律》。
他强索租税,推倒老人,抢夺财物,此为“强抢”,触犯《刑律》。
他才是这一切悲剧的始作俑者!
其四,是否有可酌情减刑之情由?
当然有!赵阿大之行,起于孝道,为护母而杀人,虽触犯国法,却合乎人伦纲常。
其情可悯,其心可原。
若一味严惩,岂非告诉天下百姓,当孝道与恶霸冲突之时,只能束手待毙?
这会寒了天下多少孝子的心!
一个个问题在脑海中闪过,答案也随之清晰。
陆明渊再次睁开眼时,那双清澈的眸子里,已经没有了丝毫的犹豫,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洞悉世情的通透与悲悯。
他知道,这道题,考的不是律法条文的背诵,而是人心。
考的是一个未来的官员,在面对冰冷的律法与滚烫的人情时,如何取舍,如何平衡。
他提起笔,这一次,笔尖蘸满了浓墨,下笔沉凝,力透纸背。
他没有先写判词,而是先在判词之前,写下了一段话,作为整个判决的法理总纲。
“夫国之律法,上承天理,下顺人情。天理者,好生之德也;人情者,孝悌之本也。”
“断狱之道,在明辨是非,更在体察隐情。”
短短数言,掷地有声,已然将自己的立场鲜明地摆了出来。
这不仅仅是在断一个案子,更是在阐述自己的为政之道!
写下这段总纲,他才开始正式落笔,对案件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。
他首先明确了赵阿大的罪名。
“赵阿大持刀杀人,致黄世仁身死,人证物证俱在,构成故杀,于法不容。”
这是基础,是承认国法的威严,不容动摇。
紧接着,笔锋一转,如峰回路转,柳暗花明。
“然,详查此案本末,事出有因。黄世仁放重利以夺人祖产,已触犯《户律》。”
“旱灾之年,不思体恤,反逼租夺物,是为不仁;率众凌弱,推搡老母,是为不义。”
“其行径,名为乡绅,实为乡蠹!”
“赵阿大之杀心,非生于无端,乃发于被逼无奈,为护母,为求生,其情可悯,其行可恕。”
他将黄世仁的恶行一一列举,并明确指出其触犯的律法条文。
“综上,赵阿大故杀黄世仁,依律当斩。”
“然察其本为孝子,事由恶霸逼凌,情堪矜悯。”
“黄世仁夺产欺民,亦干法纪。本官以为,此案不可一概而论。”
“拟奏请上官,援引‘留养承祀’之例,减等论处,判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”
“然其母年老无人奉养,嗷嗷待哺,若径直流配,其母必亡。”
“圣人以孝治天下,律法亦当体现仁孝之精神。”
“可否准其戴枷服役于本地,待母终老后再行发配?”
“黄世仁巧取豪夺之三亩祖田,应查证原抵押契约,若确系高利盘剥,应判归还赵家。”
“其借贷十两白银,按大乾律法,赵阿大偿还十两白银,年利三厘,共计偿还十一两一文五钱!”
判决写到这里,尚未结束。
陆明渊深吸一口气,又在末尾添上了对黄家家丁的判罚。
“黄家家丁,助纣为虐,虽未直接杀人,然亦为帮凶,当以《刑律·斗讼篇》中‘帮凶伤人’之罪论处,各杖八十,以儆效尤!”
当最后一笔落下,陆明渊只觉得胸中一股郁气,随着这酣畅淋漓的判词,一扫而空。
他没有去想这份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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