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章 《唐律疏议·户婚律》中的土地所有权界定(2 / 6)
环节:县司审核——建档备案的规范与管理机制
县司是土地登记的审核与建档主体,由县丞主管,户曹具体经办,核心职责是“审核手实与核查结果,编制土地籍册”。审核流程分为“形式审核”与“实质审核”两步:
形式审核聚焦文书规范,户曹需核查“手实”是否填写完整、签字齐全,里正核查意见是否明确,田亩数量、四至、土质等信息是否无涂改、无矛盾;实质审核聚焦逻辑校验,需结合县府存档的“授田记录”“田产交易契约”“户籍信息”等交叉核对,如核对永业田传承是否符合“父子相继”规则,口分田受田数量是否与丁男身份匹配,交易田产是否已备案等。审核通过后,户曹需在“手实”上加盖县府公章,注明“审核无误,准予备案”,并编制《县土地籍》。
《县土地籍》采用“一户一籍、一年一修”制度,按乡、里分类归档,籍册内容包括户主姓名、家庭人口、各块田产的产权类型、数量、四至、土质、计税标准等,同时标注田产变更记录,如“开元二十五年,卖永业田一亩与张二郎,已备案”。县司需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籍册修订,并上报州府,同时向民户发放“田产凭证”(永业田公验、口分田牒)。审核时限与责任:县司需在收到里正核查材料后7日内完成审核,逾期未办“杖六十”;若审核失误导致权属信息错误,引发纠纷,县丞与户曹需“各笞四十”。敦煌文书《咸通六年敦煌县某乡土地籍》完整保留了这一制度,籍册中逐户列明田产信息,标注审核公章与修订记录,格式规范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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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四级环节:州府汇总——跨县协调与监管机制
州府作为最高层级的登记管理机构,核心职责是“汇总各县土地籍,统筹监管”,形成“县—州”两级监管体系。州府户曹需在每年正月底前完成所辖各县《土地籍》的汇总,编制《州土地总籍》,重点核对“跨县田产”“官田经营”“田产变更总量”等信息:
对跨县拥有田产的民户(如在本县有永业田,在邻县有口分田),需合并登记,注明“跨县田产,分县纳税”;对官田、屯田,需单独编制《官田籍》,记录经营主体、租佃情况、赋税上缴额度;同时,州府需对比当年与上年的田产变更总量,分析土地买卖、传承、受还的趋势,若某县变更量异常(如一年内私人买卖口分田案例增多),需派员核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。
州府的监管责任明确:若发现各县存在“虚假登记”“违规备案”等问题,需责令县司整改,并追究相关官员责任;对跨县田界纠纷、跨县土地侵权案件,由州府协调处理,确保登记体系的统一性。《旧唐书·职官志》记载:“州户曹掌户籍、田赋,总辖县籍,核其虚实,纠其奸弊。”印证了州府的监管职能。
二、权属凭证分类管理:形制、效力与使用规范
唐代土地权属凭证分为“公凭证”(官府颁发)与“私契约”(民间签署)两类,二者互为补充,共同构成“权属证明—交易保障”的凭证体系,不同类型的土地对应不同凭证,效力与使用规范严格区分。
(一)公凭证:官府颁发的法定权属证明
公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核心权属凭证,由县司审核通过后发放,分为“永业田公验”“口分田牒”“官田租佃凭证”三类,形制与效力各有明确规范:
1. 永业田公验:作为私人永业田的终身占有凭证,形制为纸质卷轴,长约3尺,宽约1尺,由县府统一印制,填写核心信息后加盖县丞印鉴与户曹公章。凭证内容包括:户主姓名、籍贯、田块数量、每亩四至、土质等级、产权来源(祖业/授田)、发放日期,文末标注“终身占有,世代传承,合法交易需经官府备案”。永业田公验需妥善保管,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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