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春秋决狱(2 / 6)
”,其“罢黜百家”的建议被采纳,直接推动了太学的设立与经学的官方化。值得注意的是,董仲舒在太学相关的教育实践中,还注重将《春秋》义理与现实政治结合,他在讲授《公羊春秋》时,常以历史事件为切入点,引导学生思考经义与治国的关联,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的经生,往往具备将学术理论转化为实践策略的能力。晚年董仲舒“去位归居,终不问家产业,以修学着书为事”(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),但朝廷每有重大案件,仍会派使者“就其家而问之”,董仲舒则依据《春秋》义理作出判断,这些判案记录被整理为《春秋决事比》,全书收录232个案例,成为汉代春秋决狱的重要范本。可以说,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实践,正是太学经学“规矩”向司法政策延伸的关键节点——他以经师的身份,将太学中讲授的《春秋》微言大义,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准则,为整个汉代的司法实践树立了“以经决狱”的规矩范式。汉昭帝时期,隽不疑依据《春秋》“公子季友鸩杀叔牙”的典故,妥善处理了“伪戾太子”案,正是对董仲舒这一范式的直接继承,而隽不疑早年曾“治《春秋》,为郡文学”(《汉书·隽不疑传》),其经学素养的形成与太学的教育氛围密不可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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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“原心定罪”:春秋决狱的核心规矩与经学逻辑
春秋决狱的核心准则是“原心定罪”,这一规矩直接源自《春秋》的义理精神,也是太学经学教育中强调的“重义轻形”思想的集中体现。董仲舒在《春秋繁露·精华》中对这一准则作出明确阐释:“《春秋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。志邪者不待成,首恶者罪特重,本直者其论轻。”所谓“本其事”,是指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基础;“原其志”,则是探究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与内心善恶。在董仲舒看来,《春秋》判断是非的标准,不仅在于行为的结果,更在于行为背后的“心”与“志”——若动机邪恶,即便犯罪行为未完成,也应定罪;若为首作恶,则需加重处罚;若动机正直,即便行为造成一定后果,也应从轻论处。这一准则,将经学中的“道德评价”置于“法律条文”之上,构建起一套以伦理为核心的司法判断逻辑,而这种逻辑的传播,与太学中《春秋》学的教学体系紧密相关。太学博士在讲授《公羊春秋》时,会专门设置“义例”课程,系统讲解《春秋》中“原心”“诛意”的判断方法,如通过分析“鲁文公逆祀”“宋襄公泓之战”等案例,让太学生掌握如何从行为动机出发评判是非,这些教学内容为太学生日后参与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。
“原心定罪”的规矩,与太学中《春秋》学的教学重点高度契合。太学讲授《春秋》,尤其推崇《公羊春秋》的“微言大义”,即通过对《春秋》经文用词、叙事详略的解读,挖掘其中蕴含的儒家伦理与政治理想。例如,《春秋·隐公元年》记载“郑伯克段于鄢”,《公羊传》解读时并未简单评判郑庄公与共叔段的军事冲突,而是通过“克”字的使用(通常用于两国交战,此处用于兄弟相残),谴责郑庄公“处心积虑”地纵容共叔段谋反,最终导致兄弟相残的行为,强调其“动机之恶”。太学博士在讲解这一案例时,还会结合《春秋繁露·玉杯》中“《春秋》之法,以人随君,以君随天……屈民而伸君,屈君而伸天”的论述,引导学生理解“原心定罪”不仅是司法准则,更是维护“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”等级秩序的工具。这种“重志轻形”的解读方式,正是太学《春秋》教学的核心内容,而春秋决狱的“原心定罪”,本质上就是将这种课堂上的经学解读方法,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。太学生在学习《春秋》时,通过对“郑伯克段于鄢”“许止弑君”等案例的分析,早已熟悉了“原心”的判断逻辑,当他们成为司法官吏后,自然会将这一逻辑应用于实际判案中,使得春秋决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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