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元代“经界法”与土地私有化的深化(2 / 5)
的具体操作细节:
- 泉州“至元十七年经界册”残卷(编号QZ2015:08):这是一份由民间自行绘制的经界册,以麻纸为载体(麻纸纤维粗,耐磨损,契合经界册长期存档使用的要求),长50厘米、宽25厘米,采用“分块绘图+文字标注”的双栏格式——左栏绘制田块草图,用不同颜色墨水区分地类(褐色标注稻田,绿色标注桑田,黄色标注旱地);右栏以楷书填写详细信息:“业主:陈某,亩步:三亩二分(折算方式:长四丈五尺,宽三丈八尺,按‘步五尺’换算为亩),四至:东抵王某田(界石为记),西至海(潮线为界),南接林氏田(古槐树为界),北邻官道(路碑为界),土色:黑垆(质地疏松,宜种粟),租佃:佃户张某,租额:每亩三斗(每年秋收后交粟,逾期按5%加罚),丈量人:李某(执照编号:泉晋量字第12号),见证邻里:赵某、孙某”。残卷中部钤有“泉州晋江县印”的朱印(印文清晰,为九叠篆),证明民间自量后经官方复核备案的流程。更值得注意的是,残卷边缘还留有“复核批注”:“至元十七年十二月,县丞刘某覆核,亩步无差,土色属实,准予备案”,体现了“民间操作—官方复核”的完整链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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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苏州“大德五年地契”(现藏苏州博物馆):地契为宣纸材质,长40厘米、宽20厘米,墨笔书写字迹工整,具备元代地契的典型形制特征,内容分为“产权说明、经界关联、典卖条款”三部分。其中“经界关联”部分明确记载:“今有田二亩,坐落吴县太平乡第三都,经界册编号:吴字第三百二十五号,四至、亩步与经界册同(东抵钱某田,西至河,南接张某田,北邻陆某田,长三丈六尺,宽二丈八尺,合二亩),今典与赵某,典期五年,典价纹银十两,每年典息银五钱,到期可赎,若逾期不赎,田归赵某所有”,并特别注明“若有纠纷,以经界册为凭,听经界会调解”。地契尾部除了业主、典主签字画押,还附有“经界册摘抄”——将经界册中该田块的核心信息(编号、四至、亩步)转录于地契,形成“册—契”互证;同时钤有“吴县太平乡经界会印”,证明经界会对典卖行为的认可,进一步强化了产权的稳定性。
- 江西景德镇元代“田界碑”与“经界会章程碑”:田界碑为青石材质,高米、宽米,现存于景德镇陶瓷馆,碑文中刻有“经界既定,田各有主,敢有越界耕种、私移界石者,罚米五石,充入义仓;若因越界引发斗殴,加罚米三石,送官究治”,这是民间基于经界法自发制定的惩戒规矩,补充了官方制度的执行细节。碑文末刻有“里正王某、耆老李某、业主代表张某、佃农代表陈某同立,大德三年十月”,说明经界法的落地依赖于“里正—耆老—业主—佃农”的多元协作体系,佃农代表的参与打破了宋代“地主主导”的格局,体现了元代“民间自治”的广泛性。此外,景德镇还出土了“经界会章程碑”,详细记载了经界会的组织架构:“经界会设会首一人,由业主公推;副会首二人,分别由耆老、佃农代表担任;下设丈量组(量田人三人)、调解组(邻里代表五人),每年九月召开全体会议,复核经界,处理纠纷”,章程还规定“会首任期三年,不得连任,若滥用职权,可由五名以上业主联名罢免”,展现了民间组织的规范化运作。
三、民间实践:“经界共同体”的多元形态与智慧创新
元代经界法的“民间自治”导向,催生了民间“经界共同体”的多样化形态,不同地区根据地域特征与土地类型,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模式,地主、佃农、里正、耆老通过协作制定地方性规矩,进一步深化了土地私有化的实践:
- 江南平原地区的“经界会+宗族联动”模式:在苏州、松江等江南平原地区,土地集中、宗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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