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田界纠纷的“丈量规矩”(2 / 4)
力。《唐式·户部式》规定:“田讼需召集田界相邻的三户以上邻保作证,证言需由里正记录在案,邻保签字画押后作为证据提交”。
(二)证据收集规范
《唐会要·刑狱》规定,县司受理田讼后,需在三日内完成证据收集:“第一步调取《受田簿》《田界图》核对边界记载;第二步派里正会同邻保前往现场,指认田界标识(如树木、田埂);第三步若证据缺失(如簿册损毁、标识消失),需由邻保共同出具《田界证明》,经县司审核后作为补充证据”。
敦煌文书《敦煌县田讼证据收集记录》(咸亨年间),记载了县司处理“刘六与王七田界纠纷”的流程:“调取《受田簿》载刘六田西至柳、王七田东至柳;召集邻保张三、李四、赵五作证,均称‘此柳为两户界’;现场勘查见柳树尚存,树干有刻痕,遂以簿册、证言、现场标识为联合证据”。
三、断案凭“证据”:田讼处理中的程序正义与层级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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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田讼根据复杂程度分为“普通田讼”与“复杂田讼”,前者由县司直接审理,后者需通过“层级审理制度”逐级上报,同时针对“权贵涉田讼”设立“回避制度”,确保程序正义。
(一)普通田讼的审理流程
对于农户间小额田产纠纷(如半亩至三亩),由县司直接审理,流程为:“受理诉状→收集证据→现场丈量→召集双方质证→作出判决→监督执行”。敦煌文书《敦煌县田讼案卷》(垂拱年间)记载,农户赵六与孙五因“三角田”边界争执,县司受理后,派里正用官制步弓丈量,结合《受田簿》记载与邻保证言,最终判“三角田归赵六,孙五因侵占半亩,需赔偿粟麦二石”,整个流程历时十五日。
(二)复杂田讼的层级审理制度
针对跨县土地、大宗土地(五十亩以上)或权贵涉田的“复杂田讼”,唐代建立层级清晰的上报机制。《唐会要·刑狱》规定:“县司无法断决的田讼,需详实记录案情、附带上报证据,一式两份上报州府;州府需在三十日内组织勘核,若仍无法断决,需汇总县司与州府两级勘查结果,连同《受田簿》《田界图》等核心证据,上报尚书省户部;户部需召集司户、度支官员共同审议,若争议仍存,需拟写《田讼议状》,奏请皇帝裁决”。
吐鲁番出土的《西州跨县田界纠纷案卷》(天宝七年),还原了跨县田讼的审理过程:柳中县农户张六(口分田二十亩)与交河县农户李七(永业田十五亩),原以“荒渠”为界,因渠淤塞无迹,张六犁地时侵占李七半亩田。柳中县调取两县《受田簿》,仅载“西至荒渠”“东至荒渠”,无法定界,遂上报西州府。
西州府召集两县县令、水利典吏共同勘案:先依据《西州总图》确认“荒渠旧址”,再用步弓丈量“张六田西至旧址二十步(约30米),李七田东至旧址十五步(约米),淤塞渠身宽五步(约米)”。最终判决:“荒渠旧址为两县界,双方田界以旧址为准;淤塞渠身归官府,修缮为灌溉渠;张六退还半亩田,赔偿粟麦三石”。该案历时两个月,通过层级协同解决了基层权限不足的问题。
(三)权贵涉田讼的回避制度
为避免权力干预,《唐律疏议·断狱律》规定:“审理皇亲、勋贵、五品以上官员田讼,县令需三日内上报州府;州府需选派‘无隶属关系’官员主审,若官员与当事人有‘五服’(古代亲属关系等级制度,以血缘远近划分,五服内为近亲)内亲属、故旧、仇怨,需回避;涉及三品以上官员,州府需上报户部,由户部派异地官员审理”。
《通典·刑法》记载的“开元二十五年华州田讼案”便是典型:华州刺史李嵩(正四品下)扩建庄园,侵占农户王四山地三亩。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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