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章 唐代法律对土地的“红线划定”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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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让狭乡的过剩人口能流向宽乡,既缓解了局部土地矛盾,又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开发,恰是唐代法律务实性的体现。

除了“迁宽乡卖田”,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:比如农户因犯罪被流放或贬谪到边远地区,无法继续耕种家乡的口分田,可向官府申请卖掉;又如农户因从军出征,长期(三年以上)无法回家耕种,也可申请卖口分田。这些特殊规定,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“灵活条款”,避免了农户因客观原因失去生活来源。

而法律的“人文关怀”,则集中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上。《田令》规定:“老男(60岁以上)、笃疾(重病无法劳作)、废疾(肢体残疾)者,口分田四十亩,免还官”。这些群体失去了主要劳动能力,若口分田死后还官,很可能陷入无依无靠的境地。因此法律特意规定,他们名下的四十亩口分田,不用在失去丁男身份后收回,可永久保留,作为养老或生活的保障。

敦煌文书中的《唐天宝老男受田簿》,就有这样的记录:70岁的王阿婆(老男,无子女),名下口分田四十亩,簿册上特意注“永留,免还官”。有了这四十亩田,王阿婆可以将其出租给邻人耕种,每年收取粮食作为生活费,不用依赖他人救济。而官府对这类群体的土地权益,也会特殊保护:若有人试图侵占他们的“免还官”口分田,官府会依法严厉打击,责令归还土地并处罚侵占者。

此外,唐代法律还对老男、笃疾、废疾者的土地税收进行了减免。《唐令·赋役令》规定:“老男、笃疾、废疾者,免课役”,也就是说,他们不仅能保留四十亩口分田,还不用缴纳这部分土地的税收,也不用服劳役。这种“土地保障+税收减免”的组合,给了弱势群体最直接的生活支持,让他们在法律的“红线”之外,有了一块“生存底线”的空地——这正是唐代法律既有“刚性”,又有“温度”的体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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