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46章 龙变梵度天(22)(1 / 2)
其二,义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。后周的《大周刑统》,据载:“其所编集者,用律为主,辞旨之有难解者,释以疏意;义理之有易了者,略其疏文。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,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。事有不便于令,该说未尽者,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;其有文理深古,虑人疑惑者,别以朱字训释。”这个“朱字训释”,就是新的义疏。《宋刑统》仿照此法,也增加“释曰”条目训释难解者及需参见者。
总之,由唐代首创的义疏,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。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、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,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。而实际上,律文必须是“辞简义赅”的,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、当然的要求。《唐律》义疏的得力之处正在这里。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,也就变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现象存在。
《永徽律疏》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,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华夏法制史着作。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,达到了完备的程度。阅读《永徽律疏》,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,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华夏法制史的一些内容,获得华夏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。
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,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华夏法系的代表,在华夏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。唐律的完备,标志着华夏法系走向成熟。以华夏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,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,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。华夏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。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,对法律所作的分类。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。华夏法系是指华夏古代的法律的体系,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,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。华夏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,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。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,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。
在华夏法制史上,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。无论是立法思想、原则、篇章体例,还是法律内容,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,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,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,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,以“一准乎理,而得古今之平”着称于世,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。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,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华夏封建法制的发展,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。元代人在《永徽律疏序》中说:“乘之则过,除之则不及,过与不及,其失均矣。”即对唐律的修改,随意乘除增删不是有过就是不及,都将影响其完整性、严密性。
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,简明的文字,精确的注疏,完备的内容,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,沿用不废。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。宋朝的《宋刑统》,就律文而言,只是唐律的翻版。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,曾是亚洲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中心。其先进的文化,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、僧侣、留学生传播到四方,使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,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。
在《唐律疏议》中,仍有很多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比较模糊,其中主要是那些进入法律之中的道德概念,这不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。在《唐律疏议》中,人们经常能见到大量的道德语言与道德判断,如“为子为臣,惟忠惟孝。乃敢包藏凶慝,将起逆心,规反天常,悖逆人理”,“穷恶尽逆,绝弃人理”,等等,这些语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与模糊性。《唐律疏议》中还经常说到“天理”“人理”“道理”等词,并将之作为判断是否有罪的标准,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:“天理”“人理”“道理”分别是什么?如何判断?有没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?这些显然很难评判,也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,因此,易于导致
↑返回顶部↑
温馨提示:亲爱的读者,为了避免丢失和转马,请勿依赖搜索访问,建议你收藏【顶点小说网】 m.dy208.com。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!
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,可能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