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0章 失控的方向盘与重生的权衡(3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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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逸”的法律条文上轻轻敲击,脑海里反复权衡:吴磊醉驾、超速、逃逸,造成一人死亡,负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;但张桂兰系当场死亡,确实不符合“逃逸致人死亡”的构成要件,公诉人的指控存在不当;且其醉酒有急于赶回医院的诱因,事后积极赔偿,主观悔罪明显,无再犯危险。

“上一世”的经验告诉他,对于此类案件,准确界定犯罪情节是前提,机械套用“从重”思维很容易导致量刑失衡。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,更是教育和挽救,对于初犯、有悔罪表现、积极赔偿的被告人,在法定刑内适当从轻,既能抚慰受害者家属,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,避免一个家庭的彻底破碎。

“被告人吴磊,”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,“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超速行驶,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负事故全部责任,且在肇事后逃逸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系因逃逸未得到救助所致,不应认定为‘逃逸致人死亡’,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不当,予以纠正。”

他顿了顿,目光扫过全场:“考虑到你系初犯,无犯罪前科;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,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,有明显悔罪表现;且犯罪系因特殊情况引发,主观恶性相对较小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”

最终,赵桐权拿起法槌:“被告人吴磊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”

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,吴磊愣了愣,突然朝着旁听席上张桂兰家属的方向深深鞠躬,额头抵在栏杆上,哽咽着说:“对不起……我出狱后,会像照顾亲奶奶一样照顾你们……”张桂兰的儿子别过头,肩膀微微颤抖,没有说话,但也没有再斥责。

赵桐权合上卷宗,窗外的阳光恰好移到“交通肇事罪”的法条上,照亮了“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”的字样。他知道,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醉驾逃逸的恶行,也准确界定了犯罪情节,更给了两个破碎的家庭一丝继续前行的可能——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,在法律的框架内,让每一次裁量都能精准把握情节与后果的关联,让正义的天平上,既有对生命的敬畏,也有对人性的体谅,哪怕失控的方向盘已无法挽回,至少法律会给出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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